Hello,各位商家朋友: 9月已然接近尾声, 合规君整理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处罚案例,希望各位能自检自查,确保可以避免类似违规宣传~
一、使用违规专利、广告代言人做推荐性证明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已过期的专利证书和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进行广告宣传,并在营业场所设置利用患者植发前后对比图片的灯箱广告,对植发效果起到推荐性证明作用,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3800元。

京东店群_黑小马电商_京东无货源_京东入仓_京东开店 -黑小马商学院

二、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的宣传栏以及店内发放的宣传彩页上,均印有公司创始人受到前国家领导人接见的合影及说明,上述行为使受众产生广告推荐的商品和服务与国家机关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解,既有损国家公平公正的形象,也会对其他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使用“软色情”等低俗内容进行宣传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店铺销售页面发布产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软色情”等低俗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3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四、使用“治感冒抗流感防治新冠要选对症药物”、“婴儿乳制品能够部分替代母乳”广告语进行宣传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网站发布的“治感冒抗流感防治新冠要选对症药物”等3条软文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发布的“德国爱他美”奶粉广告中含有“蛋白,脂肪……碳水化合物-乳糖的成分几近于母乳”等声称该婴儿乳制品能够部分替代母乳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提供涉案广告主的信息,未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等制度,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未收到广告费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五、消字号产品虚假宣传医疗作用的违法广告案
    某消字号产品,其批准作用仅限于“可杀灭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有抑制作用”。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消字号产品过程中,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播放视频广告的方式,宣传其消字号产品为药品及对治疗宫颈HPV、尖锐湿疣的疗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5000元。
六、利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进行商业宣传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在其生产经营的白酒包装箱、包装盒及瓶身上发布含有“建党100周年、1921-2021”的广告内容,同时为规避法律责任,在其产品上标示他人厂名,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90万元。

京东店群_黑小马电商_京东无货源_京东入仓_京东开店 -黑小马商学院

七、使用“教育部推荐”“学生新课标必读”等类似宣传语的图书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图书销售量,在图书封面使用“教育部推荐”“学生新课标必读”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用语。经调查,教育部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教育部统编教材”等类似名义出版、推销有关图书。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八、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医疗保健功效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分别委托两家农业合作社生产“米脂小米”及“藜麦”产品。其中,“藜麦”外包装上印有“有机认证、低脂肪、低热量、可预防缓解高血脂、高血压和糖尿病”等内容;“米脂小米”外包装上印有“三高福音,有效预防三高;抗菌,抑制炎症”等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藜麦”及“小米”产品标签上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虚假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生产经营的“藜麦”产品标签上违规标注“有机认证”标识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网店产品页面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术语及虚假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九、保健食品使用医疗用语、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所销售的某秀尔茶产品是保健食品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但当事人在销售网页产品标题中使用了“减肥药”一词,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经营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制作了文案材料“控制体重不反弹”字样,意图通过断言涉案产品的功效性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1000元。 关于虚假宣传,大多数处理结果都是非常严重的 ,所以希望大家谨慎修改产品信息!